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564 证券简称:盛世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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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九)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二)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十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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