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3559 证券简称:达民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书》(2023)苏 0118 民初 582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振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南京红宝丽
醇胺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签订《购
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长期供应异丙醇胺产品,“甲方(被告)承诺合同期内不建设异丙醇胺项目,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生产异丙醇胺,包括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等,均不得参与异丙醇胺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乙方(原告)承诺合同期内不建设丙二胺项目,不生产丙二胺,包括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等,均不得参与丙二胺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双方还约定合同期内如一方违反约定,则“违约方需一次性支付守约方合同期限内的预期收益人民币叁仟零叁万元整(3,003.00万元)作为守约方违约赔偿”。
该合同有效期为: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下半年,由于异丙醇胺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原告通知
被告以上《购销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约。被告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拟计划建设异丙醇胺项目,并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审批了《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由于该《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审批时间尚在以上《购销合同》期内,原告诉讼被告合同违约。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损失 3,003.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根据该《购销合同》,“乙方(反诉被告)承诺合同期内不建设丙二胺项目,不生产丙二胺,包括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等,均不得参与丙二胺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乙方(反诉被告)在合同期内向生产丙二胺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异丙醇胺原料,构成违约。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
诉被 告 )南 京 红宝 丽 醇胺 化 学有 限公 司 合同 违 约金 人 民币
5,080,000.00 元,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前付清;
二、上诉赔偿款到账后,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
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 244,040.25 元,减半收取 122,020.00 元,保全
费 5,000.00 元,合计 127,02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95,975.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解虽然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调解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将对财务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