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547 证券简称:烟东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公司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募集资金情形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
(一) 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 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 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五)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六)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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