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547 证券简称:烟东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树立公司在 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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