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0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73540 证券简称:进源热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北进源热能供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2 月 5 日
作出主体:其他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警告)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湖北进源热能供应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蒸汽供应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02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蒸汽供应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期交清蒸汽费用,应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以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此合同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
经查,公司在开展蒸汽供应时,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纠纷,分别与供汽单位签订了《蒸汽供应合同》,但上述格式条款未实际履行,也未因该格式条款引起投诉、举报,没有因上述格式条款而发生经济纠纷,没有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
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一)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未实际履行加收违约金,也未因该格式条款引起投诉、举报,没有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市监罚告[2024]87 号)
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研究,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
公告编号:2024-002
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故不将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市监处罚〔2024〕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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