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5 19:53:40 股吧网页版
新方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3539 证券简称:新方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等方面需要,经慎重考虑,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公司于 2025年 12 月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终止挂牌事宜的议案》,其中《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终止挂牌事宜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公司就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宜,为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公司审议本次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或由其指定的第三人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公告编号:2025-047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按照不低于该等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考虑除权除息对股价的影响)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自公司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公司终止挂牌后 1 个月止。股东应当在申请有效期内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

2、异议股东应当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申请材料亲自送达至公司(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快递寄送至公司(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异议股东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或盖章,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异议股东取得所持股份的所有交易流水单(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异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回购股份申请书》。

3、若异议股东未在此期间送达其书面申请材料的,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本

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股份,回购有效期满后,实际控制人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再承担回购义务。(七) 回购履行期限

回购对象应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内提交股份回购申请。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回购对象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回购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
(八) 争议调解机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筱玏

联系电话:18643991148

邮箱:308175741@qq.com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南三环交汇典约商誉 A4 栋二层三、 其他事项

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可能存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