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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8:10:05 股吧网页版
新方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539 证券简称:新方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依法规范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民
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5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
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6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
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7条 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8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9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10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11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
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12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
理。

第13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
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2)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3)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4)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5)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14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
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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