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437-2 号
致: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437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437-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同时因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发行人新期间的变化情况和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之更新......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9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30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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