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533 证券简称:荣际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荣际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荣际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际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和
《浙江荣际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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