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 8
一、公司的概况 ...... 8
二、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 9
三、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 10
四、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 11
五、公司的设立 ...... 17
六、公司的独立性 ...... 23
七、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5
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41
九、公司的业务 ...... 5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2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70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83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十四、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89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1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3
十七、公司的税务 ...... 97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10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8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9
第三节 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24)第 008 号
致: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申请人、公司、 指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曾用名佛
金戈新材 山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戈有限 指 公司前身佛山市三水金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
鹏达明电子 指 指公司前身佛山市三水区鹏达明电子有限公司(设立起至 2014 年 7
月,后改名佛山市三水金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三水铠潮 指 佛山市三水铠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
佛山市维科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至 2013 年 2 月曾用名
维科德 指 佛山市禅城区维科德化工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全资子
公司
金沃投资 指 佛山市金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申请人的股东
粤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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