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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8:08:24 股吧网页版
华友文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赵沁妍、姬智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视频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范彦平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49,194,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89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八)《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十一)《关于子公司四川中至耀辉建设有限公司权益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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