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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57:48 股吧网页版
牧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518 证券简称:牧同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 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遵守全国
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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