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518 证券简称:牧同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2000 万元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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