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公告编号:2025-080
证券代码:873516 证券简称:顺祥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 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保 证事项。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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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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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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