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516 证券简称:顺祥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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