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516 证券简称:顺祥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 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六条公司行政部和财务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具体业务部门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效益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跟踪分析、资金调度、财务监控等事宜。
第七条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并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审批机关。
对于需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期审议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做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提交审议批
准,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对于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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