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516 证券简称:顺祥材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顺祥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照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同一标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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