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73513 证券简称:金兰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投资机
构)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分别
完成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业务。
2022 年 12 月 5 日,实际控制人蔺向前、蔺向光分别与山西上市倍增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金惠碳清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关于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投
资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2-099)。
2023 年 6 月 29 日,实际控制人蔺向前、蔺向光分别与财惠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山西金惠碳清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了《关于山西
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07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96)。
(上述《关于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统称为“《投资协议》”)
为保障公司未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的要求,实际控制人蔺向前、蔺向光与上述股东经友好协商,决定分别签署《关于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公告编号:2025-057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均未实际履行《投资协议》项下的特殊投资条款(《投资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约定内容,且未履行该等约定未对任何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甲方未依据《投资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对《投资协议》中回购权条款进行如下调整:
(一)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购买甲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1.金兰股份未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合规上市;
2.金兰股份或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存在重大偏差或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严重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涉嫌欺诈或违反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金兰股份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足以影响甲方对金兰股份投资和估值的判断;
3.金兰股份的核心业务及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知识产权发生重大纠纷或诉讼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金兰股份出现经营业绩的重大不利变动情况,具体表现为其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会计年度同期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 30%,或者其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时;
5.金兰股份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甲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6.任一乙方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所持有金兰股份股权,且导致金兰股份控制权发生变化;
7.任一乙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刑事处罚,或牵涉第三方的刑事案件;
8.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判断,因甲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甲方行使回购权时,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届时持有的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
回购款=回购触发时点甲方持有的股权对应的投资本金×(1+4.5%×n1)+回购触发时点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投资本金×(1+6%×n2)-回购触发时点
公告编号:2025-057
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已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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