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60
证券代码:873510 证券简称:三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苏
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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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本条前款的规定,拟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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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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