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506 证券简称:智慧交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智慧交通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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