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506 证券简称:智慧交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 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智 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
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独资或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及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
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立设立子公司;
(二)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三)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四)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资产;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第八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
资,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限进行审议和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总经理办公会在同意可行性报告草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四)对于需股东会审批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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