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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41:07 股吧网页版
智慧交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506 证券简称:智慧交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质询权和建议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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