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493 证券简称:莱易信产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
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晰或不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前述审批担保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审批对外担保,或者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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