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宽、聂建胜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方式刊登了《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均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江西金田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发章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所持股份数为2188.7330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 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9、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方式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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