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477 证券简称:同方德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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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在当年盈利、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现金分红的比例。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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