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477 证券简称:同方德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权限如下:
(一)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对外投资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三)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四)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决策权限以下的上述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实施。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
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意
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
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
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方案,与被投资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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