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477 证券简称:同方德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运作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二章 董事任职资格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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