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477 证券简称:同方德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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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工作人员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备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监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未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且纪律处分期限未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事会在必要时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与董事、经理及股东保持沟通,公司应为监事与相关方的交流提供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监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及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任免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撤换监事:
1.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2.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二)监事存在下列失职行为的,由监事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处罚:
1.对公司重大问题未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2.未严格审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导致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3.泄露公司机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5.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三)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职工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监事职务。
(四)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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