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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5:40:11 股吧网页版
得莱斯:审计机构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5-00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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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得莱斯模块化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苏公W[2025]E1278号
河南得莱斯模块化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河南得莱斯模块化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莱斯)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 W[2025]A648 号)。我们
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得莱斯2024年度,扣除处置子公司的影响外,主营业务持续亏损835.45万元,母公司未能产生任何经营收入,公司营业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得莱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得莱斯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四、1中披露了改善措施,但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我们未能就改进措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得莱斯管理层未来经营改善计划的可行性。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得莱斯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一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如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连续亏损、2024年度母公司未能产生任何经营收入、公司营业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无切实有效的改善措施,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对得莱斯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因而就得莱斯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对得莱斯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能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说明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得莱斯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6.00万元。得莱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其最近三年平均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321.81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6.00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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