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33 号丽丰国际中心 1707 单元
邮编:510115 电话:(020)83522205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胡乐清律师、舒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查阅了其认为必要查阅的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03);
5.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04);
6.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7.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8.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9.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通发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10.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载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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