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太原)法意字 20G20250180 号
致: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晶晶、张宇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公布的《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会议通知》”);
(五)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布的《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会议延期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4.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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