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463 证券简称:北直通航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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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在审议为董事本身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该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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