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025]国晋法意字第 0136 号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5 座 34 层-35 层
电话 Tel: 0351-4606878/4606182 传真 Fax: 0351-4606878
二〇二五年九
目 录
前 言 ......1
释 义 ......3
正 文 ......5
一、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三、收购人的关联方 ...... 9
四、收购人的合规性资格 ...... 16
五、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19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25
七、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27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
情况 ......27
九、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 28
十、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 29
十一、《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31
十二、结论意见 ...... 31
前 言
致:海南星飞创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飞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星飞创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飞(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就收购人收购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及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提供材料上所有签名、印鉴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均是一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遗漏。本所系基于收购人的上述保证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声明、承诺、报告等材料所显示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收购所审查资料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收购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5 座 34 层-35 层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在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所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情况,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5 座 34 层-35 层 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本所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北北
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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