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办公楼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1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8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2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安排......12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4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5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16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6
十、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17
十一、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7
十二、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1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 指 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众友物联
收购人、现代农林 指 海南现代农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人、转让方 指 范来强、庞志勇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转让人合计持有的公众公司
5625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56.25%
收购报告书 指 指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现代农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海南现代农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海南现代农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南现代农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众友物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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