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442 证券简称:鑫源电气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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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
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
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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