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442 证券简称:鑫源电气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
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
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承诺应当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股转系统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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