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3441 证券简称:临港船务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临港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临港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临港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临港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份挂牌之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五)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
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有
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
且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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