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8:36:01 股吧网页版
天一恩华: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437 证券简称:天一恩华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 事规则>》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等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