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本章程自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金丝利药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06565。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Kingsley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 18 号,邮
政编码:214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475,86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追求客户的最大满意度,公司员工最佳的工作环境,经营管理者最高的价值体现,社区与环境最好的协调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冻干粉针剂、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的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食品、日用化学品的销售;二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药品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用辅料生产;兽药经营;饲料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兽药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化妆品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杂品制造;日用杂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中药提取物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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