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430 证券简称:金丝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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