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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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宁意字(2023)第【64】号
2023年1月
目录
一、《反馈意见》第 4 题 ......4
二、《反馈意见》第 6 题 ......4
三、《反馈意见》第 7 题 ......8
四、《反馈意见》第 8 题 ......9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健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健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健中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要收购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有效补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主体的说明和承诺时,假设相关主体提供的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收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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