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8:17:57 股吧网页版
嘉广科技: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429 证券简称:嘉广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
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和信息披露事
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非由职工代表代
人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 董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1、 股东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新董事候选人。
(2)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
料在相应股东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