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425 证券简称:隆基电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
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方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资产转
移的其他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 附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董事、监事、主要股东,以及
上述人士联系人的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一条 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报告的同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 关联方的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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