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425 证券简称:隆基电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不含证券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长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收
益等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并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