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421 证券简称:静宁苹果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平凉静宁苹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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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平凉静宁苹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以及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其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平凉静宁苹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和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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