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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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系列制度(二)的议案》子议案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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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
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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