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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8 15:36:56 股吧网页版
潍坊精华: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 5 号白金广场 B 座 23 层

目录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 4
二、关于其他事项 ......48
三、补充说明事项 ......67

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上海市协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华文楷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历史上不存在股权代持,子公司达利尔于 2015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存在股权代持;(2)公司历史上涉及多次非货币出
资,其中部分债权已替换为现金出资;(3)2023 年 9 月,公司减资,减资时未
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4)2024 年 11 月,郭峰宗以 10.2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
司 39.5 万股股份,并于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此前郭峰宗于开源证券担任高级经理职务;(5)2023 年 7 月,公司与谭朝新、郭峰宗共同持有子公司精华动力股权;(6)2025 年 1 月,子公司菲利尔注销。

请公司说明:(1)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的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2)公司历史上以债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非货币出资的背景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形成的过程,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公司资本是否充足;(3)公司减资的背景、履行程序及债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4)郭峰宗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依据,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不当利益输送事项,是否与本次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5)公司与其他自然人股东合作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谭朝新、郭峰宗等主体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6)菲利尔注销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大额负债或民事纠纷;(7)吕勇、高山、宿宝祥、毕延新本次可公开转让股份数量的准确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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