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396 证券简称:创世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创世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世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创世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深圳市创世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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