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393 证券简称:捷创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捷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捷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市捷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关系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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