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391 证券简称:华阳制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项或者(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一)项或者本条(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
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 仅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方外,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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